核心指向武术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构成作品,界定侵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阮开欣认为:武术动作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单个的武术动作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且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武术存在较长的历史,许多动作及其组合属于公有领域而不具有著作权,武术动作产生独创性的难度较大,但并不排除存在独创性的武术动作组合。具体而言,武术动作的编排和组合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杂技艺术作品不是国际条约所要求规定的作品类型,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不存在杂技艺术作品这一类型。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一种作品类型。法国著作权法也与我国类似,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作品类型条款就列明了马戏动作和技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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