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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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