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显然在这个案件中,这里是有点那什么,多此一举的。自己起诉自己(实际是跟爸爸做分割),不是大逆不道,而是无奈之举,谁让立法时没考虑到呢!好在本案遗产分割是相对简单的,因为母亲的财产除了丈夫和独生女已经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了,只不过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生女作为其监护人也是遗产管理人,才出现了独生女起诉,独生女自己应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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